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xana 等人赞同
一般来说,由于员工的工作年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年休假的长度又是法定的,因此倾向认为公司应当补发。除非员工在工龄的告知上存在较大的过失,例如,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员工入职填写工作履历时,公司是否已明确告知员工该信息将与其年休假挂钩
2、公司是否在员工入职时履行了充分的审查义务,是否存在员工故意隐瞒的情况。
3、员工是否在年休假到期后很长一段时间均未提出疑议。
但无论如何,即使公司决定不补发,公司的风险也仅仅是员工在诉讼时效内仲裁/起诉之后,再予以补发。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深圳地区的口径,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是从第三年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的,因此虽然员工已入职2年,但未休年休假仍在诉讼时效内。
2023-04-27 16:5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