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1.员工在职时间为1999年4月-2014年3月
2.因人才政策,该员工获取香港身份证,并在2004年7月份起工资转移至总公司(所在地香港)发放;2007年1月将小部分工资由内地子公司发放直至离职。
3.因香港身份证,在2004年7月内地子公司停止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4.员工均了解整个过程经过,现员工年满52周岁,如员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保,公司是否应该补缴?公司是否存在风险?至今多年是否已过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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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0:35:48 补充内容:
该员工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起诉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补缴,如到法院起诉是否有时效性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2005年之前,对于香港员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保,法律没有规定。
2、2005年到2007年1月期间,员工与内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需要缴纳社保。
3、2007年1月到2014年3月,员工与内地公司有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应当缴纳社保。但是,由于该段期间香港员工在内地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如果公司未办理工作证,则该员工不属于劳动法的适格主体,双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仅存在劳务关系,公司无需缴纳社保。同时,即使公司希望补缴,实践中公司是否能够完成补缴,还需要向当地社保部门具体了解。
4、对于社保追缴,员工可前往劳动监察和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追缴社保费没有时效限制,但是劳动监察一般仅受理2年以内的投诉。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11-23 16:41 发表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对于社保的追缴,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但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法院会依法受理。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2022-11-25 16: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