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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注册地广东中山)一派遣员工,属我司在山东承德的一个驻地销售人员,其社保公积由派遣公司在承德缴纳,前不久该员工在拜访客户的路上摔倒导致右脚踝骨折,后该人力资源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现承德工伤科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规定不予受理。
不受理的理由是派遣单位跨区派遣,应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我司虽注册地在中山,但在承德有业务,员工也是在承德驻地工作,社保也是在承德缴纳,这个不予受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如要复议,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专业人士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