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该条例已修改为可用电子形式发送工资清单,并不需要员工签收。
我们目前是采用电子形式发送工资单,但仍有让员工签收,如果取消员工签收,如何确保员工认同每月工资已足额支付呢?是否可以在公司制度中写明:电子工资清单送达30日内,若无提出异议,则表示员工认同当月工资已足额支付。
如果按新条例执行,公司需要在哪些方面完善呢?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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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2022-09-12 13:2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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