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公司于1995年11月20日聘用当时39岁的员工(女)任职清洁工,该员工于50岁(2006年1月办理退休,因养老未交满15年,当时员工退回个人部分),现该员工66岁,公司考虑年龄较大决定解雇该员工。1995年-2006年因当时社保意识不强,公司未为该员工缴足社保。
问题:
1、是否会因社保,公司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或风险?
2、在解雇该员工时,公司需注意那些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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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11:54:24 补充内容:
3、因社保问题,员工退休后的追诉期时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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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16:52:43 补充内容:
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里的诉讼权利的时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三年。
请问:1.赔偿损失是否有相关规定标准呢?
2.上诉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三年,是否是指本人知道公司少缴的情况还是指哪些情况呢?如果是员工知道公司少缴的情况,且超过了三年,是否不能提起诉讼?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因为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或者员工据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公司常见的风险。
1、就贵司面临的问题,该员工实践上不具有补缴社保(因社保账号注销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双方不再系劳动关系)的操作可能性,所以目前看来公司在社保方面遇到的风险概率较低。
2、该员工与公司系退休返聘的劳务关系,公司可根据返聘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即便没有解除相关的条款,公司解除该员工存在的风险也相对较低。
3、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征缴、管理及监督检查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存在未缴、少缴、欠缴的行为,属社会保险征收范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但是遇到员工已经办理退休或者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这一特殊情形可能导致限期补缴或者补足不具有实践操作性,则没有讨论补缴或补足的时效的意义了。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里的诉讼权利的时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三年。
2022-06-01 17:2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