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员工在未知会、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没有到公司上班,按公司规定,属于无故旷工。为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部按照员工入职时登记的通信地址以特快专递(邮政)的方式向员工分别寄送《催告上班通知书》、《旷工警告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部分员工在得知是公司寄送的文件时拒绝签收,或授意家属拒收,原件被原路退回。请问该如何应对才算有效解除劳动合同?
补充说明: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上暂未载明相关内容,如“乙方承诺,公司的书面文件、通知等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现居住地址(可收信地址)的,视为有效送达给乙方本人,而不论乙方是否签收或居住在该地址处。该地址发生变更的,乙方应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对现行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并加载以上陈述,是否可以规避相关风险?内容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