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我公司集团总部在境外,但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同城市设立了不同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包括有广州、北京、上海、深圳、厦门、成都、杭州、苏州等城市),每间公司里面的人员数量不一样(最少小1人,最多超过100人),集团欲制定一份全国员工适用的员工手册,适用于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的所有公司和/ 或关联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以及劳务协议的雇员)。现有如下问题请教劳动法专家,感谢!
因集团在中国大陆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且员工分布各城市,难以实现全国员工现场统一开会讨论,公司一般都是以邮件、内网和布告栏的形式下达通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规定,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合法且适用的民主程序实施员工手册?具体的步骤是什么?
如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有相关的要求?例如各城市各公司参与人数比例、部门代表等是否有限制?一共需要经过几轮讨论过程?
如果对于讨论的内容有争议,应该如何体现平等协商的程序?
公司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作为完成民主程序的证明?
对于员工手册的内容和结果公示有何要求?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规定,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合法且适用的民主程序实施员工手册?具体的步骤是什么?
解答:因涉及全国各地范围可以参考富士康的做法,建立集团通用版的员工手册但涉及地区差异性规定的需要分别列举当地的差异性规定或注明此规定与当地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以当地规定为准。另外制定的程序要求因全国各地差异导致各地司法口径不同,比如广东与深圳地区及其他个别地区均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其他地区司法实践却不会如此,故建议仍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认 方式,贵司是集团化公司 如此大的规模若不及时建立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就的将来劳资纠纷肯定是无法避免的,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具体参与民主程序的人员、人数比例等参见《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规定即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如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有相关的要求?例如各城市各公司参与人数比例、部门代表等是否有限制?一共需要经过几轮讨论过程?
解答:具体要求参见《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相关规定。另外各地也有自身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如上海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如果对于讨论的内容有争议,应该如何体现平等协商的程序?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如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寻求救济。
公司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作为完成民主程序的证明?
解答:职工代表代表讨论的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职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见以及企业的书面答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会议签到表+平等协商的会议纪要+公示告知的证据(培训记录或考试试卷或传阅表等,参考文章:http://www.sohu.com/a/85511364_252043,其他类似操作文章通过百度搜索我的姓名+劳动法库即可也可以通过无讼APP全面系统下载规章制度制定技术规范操作指引)
对于员工手册的内容和结果公示有何要求?
解答:内容需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公示方法参考
规章制度制定民主程序及公示方法(太好用了)| 劳动法库
http://www.sohu.com/a/85511364_252043
2019-05-06 17:16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规定,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合法且适用的民主程序实施员工手册?具体的步骤是什么?
解答:因涉及全国各地范围可以参考富士康的做法,建立集团通用版的员工手册但涉及地区差异性规定的需要分别列举当地的差异性规定或注明此规定与当地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以当地规定为准。另外制定的程序要求因全国各地差异导致各地司法口径不同,比如广东与深圳地区及其他个别地区均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其他地区司法实践却不会如此,故建议仍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认 方式,贵司是集团化公司 如此大的规模若不及时建立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就的将来劳资纠纷肯定是无法避免的,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具体参与民主程序的人员、人数比例等参见《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规定即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如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有相关的要求?例如各城市各公司参与人数比例、部门代表等是否有限制?一共需要经过几轮讨论过程?
解答:具体要求参见《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相关规定。另外各地也有自身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如上海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如果对于讨论的内容有争议,应该如何体现平等协商的程序?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如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寻求救济。
公司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作为完成民主程序的证明?
解答:职工代表代表讨论的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职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见以及企业的书面答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会议签到表+平等协商的会议纪要+公示告知的证据(培训记录或考试试卷或传阅表等,参考文章:http://www.sohu.com/a/85511364_252043,其他类似操作文章通过百度搜索我的姓名+劳动法库即可也可以通过无讼APP全面系统下载规章制度制定技术规范操作指引)
对于员工手册的内容和结果公示有何要求?
解答:内容需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公示方法参考
2019-05-06 17:1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