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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以上信息都是正确的没有异议,补充两点:
1.医疗期满解除的依据目前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
2.贵司若有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告知书并明确将精神病、癫痫病纳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也就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条件无法满足录用的条件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进行解除,因劳动者存在医疗期问题故需顺延至医疗期满再行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遇上医疗期适用试用期中止的情况)
3. 针对此情况建议最好和劳动者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些补偿,具体金额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019-04-29 08:21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其他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2019-04-29 08:2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