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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自1995年以后法律上再无临时工的说法,目前的临时工说法实质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即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定义书面的非全日劳动用工合同,并不能签订劳务合同。
若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需与合法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019-04-15 09:0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