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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A公司与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均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 非因本人意愿员工由A公司转到B公司,同时AB公司工作地点工作场所也有可能是一样的,AB之间存在有关联关系,故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与B公司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目前用人单位为了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⑴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⑵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⑶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⑷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019-03-20 16:0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