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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劳动合同签订      
  • 关于劳动合同次数 「上海」
  • A公司与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但均为同一法人。

    员工与A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签订了第一次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2月1日到期。现因工作需要,公司需将此员工转入B公司。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于即日结束,与B公司即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沿用之前的那份合同到期日即2020年2月1日。与A公司结束合同没有计算经济补偿金,在B公司的工龄带入A公司的工龄即工龄连续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计)。

    请问:该员工与B公司签订的此合同算第一次合同还是第二次合同?咨询12333,答复是第二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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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A公司与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均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 非因本人意愿员工由A公司转到B公司,同时AB公司工作地点工作场所也有可能是一样的,AB之间存在有关联关系,故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与B公司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目前用人单位为了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⑴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⑵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⑶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⑷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019-03-20 16: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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