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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01     
  • 员工口头顶撞上司,该如何处理 「广东 广州」
  • 员工岗位是货车司机,出车期间覆盖车厢的雨布发生刮损,主管针对该情况,在微信群里通知所有司机,要注意避免在树下或建筑物下行车或停车,以免刮破雨布。该司机随即在微信群上辩解雨布刮破不是他的责任,不要把问题都推到司机头上,要管理员检讨自己的问题。

    主管因此电话跟他沟通,要求他道歉或检讨;司机认为自己没错,不道歉不检讨,并说公司要炒就炒。主管因此停止安排司机出车两周。

    后来人事部门介入,跟司机沟通,解释主管发的通知,主要是提醒各位司机避免刮破预防漏水,而不是在群里追究他的责任;而他因为对通知理解有误,而在群里公然顶撞,对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才要求他道歉和检讨。沟通时司机口头上也认可人事部门的分析,但依然不道歉不写检讨。并且在微信群里继续发言,认为自己没错,质问主管凭什么停他的车。

    公司针对司机有惩罚的规章制度,但条文规定比较宽泛(规定为“扰乱公司风机、纪律、安全及卫生环境的一切行为”),且该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请教问题:

    像这种情况,公司该如何处理员工?是否有适用的法律条文可以对员工做出警告等惩处?

    谢谢!


  •  (1)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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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可以做出如下约定或规定:

      乙方需要对自身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检讨书或在违纪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果乙方不签字的,甲方可以张贴公告公布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乙方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乙方对甲方处理结果的接受。

      目前而言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书面警告处理,前提是要有顶撞吵闹影响秩序的证据比如录音 谈话记录等,依据就是劳动法第3条、第25条提及的基本的劳动纪律。若评估不胜任工作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单方解除(仍需证明工作职责 告知的证据以及不胜任的证据以及再次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的证据)。

     另外建议贵司及时更新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与告知工作。

    2019-03-19 12: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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