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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苏苏 等人赞同
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被收购公司的员工应按照先前的福利年休假约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其次,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做法进行统一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过民主讨论协商程序后再行统一,然后对全体被收购公司的员工进行培训告知并签字。同时还需在并购前进行相关福利变更的告知,不同意变更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N+1或N倍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个人建议既然是福利 那么就可以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统一,具体还要看贵司的高层意向以及企业文化与福利情况是否允许。
2019-03-13 16:3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