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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名外籍员工,假如其劳动合同关于薪酬部分有约定:每年变动工资(奖金)总额120000,则每月的金额10000,并约定首6个月聘用期,100%支付变动工资(奖金)。公司已经支付首6个月聘用期60000,剩下的60000因为考评协定未签署,一直未发。
现在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支付他剩余聘用期(8个月)的变动工资(奖金),按照每月10000的标准支付。按照公司惯例,变动工资(奖金)的发放需要和公司签订考评协定,但到他要离职时,这个协定都没有出来。
1。他现在要求公司支付他剩余聘用期(全部聘用期-首6个月=8个月)的变动工资(奖金),按照每月10000的标准支付,这个诉求合法合规吗?
2。他的合同与我们珠海公司签订,所以就业证在珠海签发,但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如果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按照珠海还是上海的社平工资标准?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他现在要求公司支付他剩余聘用期(全部聘用期-首6个月=8个月)的变动工资(奖金),按照每月10000的标准支付,这个诉求合法合规吗?
解答:既然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且企业的责任导致考评协定未及时出台或未及时签署,所以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建议双方针对金额部分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只能走仲裁审查之路。
2。他的合同与我们珠海公司签订,所以就业证在珠海签发,但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如果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按照珠海还是上海的社平工资标准?
解答: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若劳动合同有约定以较高地区的社平工资为准的就以约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019-03-12 18:5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