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补偿标准是N+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后并进行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可解除,否则容易构成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9-03-12 09:3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