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Connie ( 广东嘉豪食品 总监 )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如果公司的部分业务包外,那么原属此业务范围的岗位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这种性质的解除,补偿标准是N+1吗?谢谢! 「广东 中山」
  • 公司市场部设有行政总厨的岗位,主要协助做一些菜谱设计及开发工作,现在公司将此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厨务公司了,请问此类型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以什么标准给予补偿呢?员工不同意与公司以N+1的标准协商解除。
  •  (1)个回答   收藏   
  • 1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Connie   等人赞同

    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补偿标准是N+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后并进行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可解除,否则容易构成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9-03-12 09:36 发表  

登录后发布您的回答?没有账户?注册一个。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