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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么?具体怎么计算?加班工资是不确定的,取最近月的月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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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10:00:54 补充内容:
前面写错了,是计算病假工资取基数时,加班工资需要算进去么?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围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企业进行举证。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合理合法约定技巧:
乙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金额为 ____ 元(具体金额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同时甲方与乙方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六十一、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2019-03-11 12:2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