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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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18:03:09 补充内容:
医疗期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到“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那么公司对于此处的病休三个月应当按什么标准进行管理?是对同事个人所请的病假时间按照制度工作时间20.83天/月*3个月来进行累加吗?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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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16:21:56 补充内容:
谢谢欧阳的回复,补充一下:我的问题主要是想从实际企业的管理和操作上,如何来衡量这3个月的问题。因为同事通常请病假都是按照工作日来申请,而企业应当按照怎样的标准来累加?比如从2016年3月4日同事第一次请病假5个工作日,3月21日请病假10个工作日,4月8日请病假8个工作日,4月25日请病假10个工作日,那么根据这些休假记录如何判断同事已经休了几个月的病假?
欧阳锋 特聘专家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是指医疗期为3个月的,要在从停工治疗第一天开始六个月内休完。如果从2016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这期间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如果职工在2016年7月1日已经累计病休3个月了,那就休满了医疗期,7月2日到9月5日这期间如再有病休的,就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待遇了。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016-12-08 14:2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