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1、有些员工还没有补休,可以在停工停产期的第一个月安排补休么?算工资的时候也少算点?
2、可以和员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么?不发工资?
3、员工这时候在这段时间想另谋生计,但是等企业恢复生产后还回来上班,可以签订中止劳动关系协议么?
以上操作违法么?有什么法律风险?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可针对带薪年休假及周六日加班区间的部分可以安排补休或休假。补休或休假也是视为正常出勤的。
2. 签订停薪离职协议不发工资不合理也不合法,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支付工资。
3. 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签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仍需依据深圳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生效日期:2009.10.21)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 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019-03-05 11:2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