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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判断的原则: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跨市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以上法院的裁判口径,若属于跨市搬迁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N+1或N的补偿,N的计算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即可;
若属于市内搬迁,从市区搬到郊区,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愿意到新的地点上班,也没有提出辞职,属于违纪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19-02-19 07:5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