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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别规定,若将过节费定义为非按月发放的津贴、年终奖等劳动报酬的可以不计入缴费基数。
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问题的工作答复【深常办函〔2015〕149号】
根据2012年4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送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
2019-02-01 08:2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