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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仲裁庭会要求公司支付员工A违法解除赔偿金1万吗?
答复:首先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不胜任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
1.1企业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岗位说明书等在入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
1.2通过绩效考核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1.3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据
1.4培训或调整岗位后经过一定周期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的。
满足以上条件且还需经过将解除信息通知工会后才可以采取不胜任解除模式,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工作7个月的工龄,应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即10000*2=20000元。当然劳动者若不同意的依然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是企业。
2、如公司一开始支付员工A的是经济补偿金1万和违法解除赔偿金1万,及后就不会存在其它经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2万元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并存。
至于以后就不会存在其它经济责任要看贵司是否存在未缴纳社保、未休年休假天数、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年终奖等问题,所以最好在仲裁调解阶段一揽子将相关问题列明在协议中,否则劳动者依然有权主张自身的权利。
2019-01-29 14:3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