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11      劳动合同的解除      
  • 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 珠海」
  • 不配合公司调岗案例:一名底薪员工张三入职一年多,从事一个底薪计算的工作岗位,目前因其任职的部门需要整合工作,一部份人员需要安排调职,公司安排调职于其他生产工序车间,并由他选择,保证其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不变。其没法接受调岗,仍然在原岗位。公司已通过口头、面谈(录像记录)、张贴公示等方式知会他要安排调岗,他也没法提供合理的不接受调岗的理由。公示内容已注明如不服从安排到新岗位报道按旷工处理,按公司制度,如累计三天仍不到新岗位报道,当天旷工三天,辞退处理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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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辞退处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可以解除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可解除。

    合法合理调岗的广东地方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龚岩、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4民终2971号
    裁判日期: 2018.12.06
    一审法院认为,龚岩主张罗西尼公司是以调整工作岗位为名逼迫其自动辞职。为此,龚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与公司智能手表研发中心主任李莉的录音资料。但从录音资料的内容看,李莉并没有要求龚岩辞职,反而劝龚岩先去“那边报道”,并告诉龚岩如果不去,会按旷工处理。因此,龚岩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罗西尼公司罗西尼调整龚岩工作岗位,是因为龚岩所在的智能手表研发中心经营不理想,准备整体解散。没有证据证明龚岩工作岗位调整后工资水平会降低。因此,罗西尼公司调整龚岩的工作岗位符合上述规定,龚岩应当服从。罗西尼公司两次通知龚岩到新岗位报到,龚岩拒不执行,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按龚岩旷工处理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罗西尼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员工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累积旷工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罗西尼公司解除与龚岩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9-01-16 13:3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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