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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若员工在春节放假期间生小孩,可以在春节假期后即2月12日才开始休产假吗?
答:肯定是不行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也就是实际应当自2.5开始或自2.5倒推15天提前开始休假即可。产假的目的就是生产若已经生产了再去申请休假并且想和其他假期连休就不是法律本身想要规定的本意同时不失去了产假的意义了。
若员工还有年假的话,是否可以春节假期后继续休年假,再休产假?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产假最迟什么时候开始休假呢?
答:需要先行休产假,休完产假后还可以继续休年休假,法律规定产假应自预产期或距预产期提前15天开始休。同时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日期:2012年4月28日)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 号】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019-01-16 08:5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