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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云 特聘权威
因您的表述是:自2016年,深圳政府开始发放生育津贴,所有产假工资先由企业垫付。由于社保局只有在员工休完产假后,才核发生育津贴;而地税局不承认在员工生育结束后,再以生育津贴名义申请免税。
但按稅務規定,是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本身就是墊付的: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那么,第一點:而地税局不承认在员工生育结束后,再以生育津贴名义申请免税就不成立,稅局判定有錯誤。
因此,生育津贴是免个税的。既然税局说法有误,应先跟税局去沟通~
2016-12-05 16:2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