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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工龄如何计算 「宁夏 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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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及其计算方法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 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 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 年11 月12 日国直人习字第7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 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 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 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 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 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 年3 月30 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 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 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 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 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 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 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 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 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 年8 月1 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 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 年6 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 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 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 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 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 号)规定:根据生 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 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 号]规定:招工、顶 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龄。(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 年10 月31 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 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 年7 月8 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 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 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 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 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 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 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 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 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 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 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 年,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 号)规定: 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 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 6000、8000、10000 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 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 年8 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 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 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 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 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 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 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 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 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 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 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 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 年1 月1 日以后的乡村医生, 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 年8 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 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 (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 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 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 年8 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 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 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 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 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 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 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 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 (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 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 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 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 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 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 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 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 年10 月13 日[62]中劳薪字第292 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 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 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 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 国发[1973]39 号、81 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 号、[77] 财事字365 号、[77]劳薪字369 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 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 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 号、[79]财事字194 号、[79]劳总薪字69 号文件 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 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1980 年8 月12 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 号、[80]冀劳险字第25 号文 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 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 年至1978 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 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 号文件规定,1979 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 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 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 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6]107 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 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 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 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 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 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 年1 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 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 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 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 合并计算工龄。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 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 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 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 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 年2 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 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 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 号文件规定, 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 号函 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 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 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 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 号、[78]劳薪 字20 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 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 字第740 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 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 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 号函规定的精神,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 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 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 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 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 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 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 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 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 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 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 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 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 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 龄,满10 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 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 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 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 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 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 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 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 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 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 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 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 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 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2018-12-17 16:2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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