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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广东 深圳」
  • 公司有一员工在饭堂摔伤已评工伤,现已上班。公司现在是否可以与其一个签订协议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先给结清这个就业补助金,但是他现在不辞职,等将来他想辞职的时候再去领社保局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可以这么签个协议结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有风险吗? 如果可行,有这个协议的模板分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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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是否可以这么签个协议结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有风险吗? 如果可行,有这个协议的模板分享吗?

    解答:有风险,因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标准是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当前解除时依据的工资标准和将来解除时依据的工资标准会有差异(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及公司年度薪资调整而发生变化),会产生差额问题,到时仍有补足差额的风险。故若届时员工主张差额就可以节省一部分费用,若届时这个员工维权意识强烈且咨询了专业律师则主张差额的可能性很大,况且目前签订协议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

    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018-12-13 12:2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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