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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的员工,原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经协商一致,转为固定期合同。合同到期后,
1、公司可否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结束?
2、合同到期后,员工如果希望重新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公司是否必须这样执行?
3、同样的问题,发生在上海和广州,结论是否有所不同?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北京公司的员工,原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经协商一致,转为固定期合同。合同到期后,
1、公司可否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结束?
答复:看情况了,若在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一入职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后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为固定期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权终止劳动劳动,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合同,否则必须签订无固定;若是一入职就签了无固定,后续变更为固定期,则视为对第一次合同的变更,符合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合同的依然需签订无固定。
2、合同到期后,员工如果希望重新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公司是否必须这样执行?
答复:具体参见第一点,看符合哪个情形就适用哪个情形。法律对恶意规避无固定的行为都有预见性,不会随便让企业钻空子,善意的管理行为法律一般不会加以干涉。
3、同样的问题,发生在上海和广州,结论是否有所不同?
答复:广州是一样的,上海就不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2018-11-30 08:0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