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godsdoor      招聘录用      
  • 劳动合同录用条件约定 「广东 深圳」
  • 对于有具体业绩指标的业务岗位,基于试用期内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可否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员工约定:本岗位录用条件为“试用期内完成某某业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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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当然可以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相对而言比转正后的要求较为宽松,但需注意合理性,比如70%的人都可以达到的指标,若大部分人都达不到那么就不具有合理性了,对劳动者显示公平 企业也不利于留人、用人。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2018-11-21 19: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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