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runney     
  • 公司解雇员工 「广东 深圳」
  • 新员工入职4个月(公司试用期2个月),由于员工表现和公司的要求差距太大,公司决定辞退该员工。请教下目前方案一和方案二都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方案一:

    1. 提前35天通知该员工。

    2. 补偿2N, 也就是1个月的工资。


    方案二:

    1. 通知当天解除合同,补偿35天的工资,35天是按照自然日算,不是工作日;

    2. 补偿2N, 也就是1个月的工资。


    非常感谢!

  •  (1)个回答   收藏   
  • 1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landy   等人赞同

    两个方案都不可取,关键是解除的法定事由,具体是不胜任解除还是协商一致解除,前者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解除,后者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解除风险比较小,若解除依据不足 证据不充分容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主张两倍的经济赔偿金。并非由企业任性的单方决定,这就是所谓的请神容易的道理,所以尽量在讲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录用条件中,可以在试用期内处理,否则企业根据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非常不好处理。

    2018-11-02 15:2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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