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兵 特聘专家
你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出部分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属于工资所得,则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3%到45%)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超出部分仍然认定为是生育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可参考一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2016-11-28 10:3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