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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广东范围调整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年5月26日)
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二条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8-10-22 15:2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