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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phie ( Vitra Furniture (Zhuhai) Co., Ltd )     安全生产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厂长) 「广东 珠海」
  •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但常年驻守在国外母公司,工厂的生产运营由总经理(厂长)负责:

    1. 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厂长)?

    2. 董事长有专门的授权文件给总经理(厂长),但只限于授权签署对外政府机构的文件,是否添加安全生产方面的授权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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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第一责任人可以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主要经营负责人如总经理,

    肯定需要添加安全生产方面的授权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出现安全事故董事长和总经理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无法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018-10-17 16: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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