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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需要补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32号
http://www.yjhl.gov.cn/yqxxgk_zyk/qq_yjhlq_10367/qq_yjhlq_0299/201112/t20111214_568658.html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基数为依据,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8-10-17 16:4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