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1.2014年6月12日该员工第一次患病并检查(员工自查);
2.2015年10月9日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诊断申请并受理;
3.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该员工休病假并接受治疗;
4.2016年7月11日该员工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论为:2016年6月12日在我公司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
现员工本人要求如下:
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的工资按2014年6月12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发放;(此段期间我公司已支付其病假工资);
请问,我司该以何种标准支付员工该段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