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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医疗保险 病假及医疗期      
  • 医疗期 「广东 珠海」
  • 如员工于2018年1月发生的疾病,治疗至2018年6月仍未康复,医疗期规定,总工作年限计算时,是否需要含(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年限),本单工作年限计算,是否需要含(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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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医疗期规定,总工作年限计算时,是否需要含(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年限),本单工作年限计算,是否需要含(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年限)?

    解答:总工作年限本身就是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以外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所以需要含(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年限),本单工作年限也肯定在总工作年限范围内。

    另外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 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四、医疗期内和医疗满的劳动关系处理

    2018-10-12 08:0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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