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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rina chen      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解除      
  • 协商解除后,员工申诉补缴住房公积金 「广东 深圳」
  • 我司有一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员工,近期去公积金中心申诉我司未给其在职时全额购买住房公积金。离职时,协议有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关系均告终结,乙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就之前存在的劳动关系提出任何的权利或主张。”按我们的理解我们协商解除给你支付补偿金时就约定好了,你不可再主张其他权利了,所以我们也无需再给其补缴公积金,对否?但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认我们与员工之前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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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marina chen   等人赞同

    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故不能免除企业的责任。另外住房公积金补缴没有时效限制。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期:2010-12-20)

    第四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0-09 14: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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