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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除98天的产假以外,女方还享受80天的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福利可以不一样:
【2018年8月8日之前】:法定98天+80天奖励假均由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
【2018年8月8日之后】:法定98天按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80天奖励假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苏州、宁波、青岛、福州地区产假及奖励假均根据休假前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支付,视为正常出勤,和广东的规定不同,劳动法的地域性特征需要特别注意。适用广东地区的不适用其他地区。另外北京地区奖励假30天也是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贴非企业支付费用,其他地区一般奖励假也都是企业支付工资,个别地区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2.宁波:
第三十条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3.青岛: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福州: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2018-09-18 17:3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