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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香港目前针对商业秘密规定如下,具体竞业限制的方面的规定目前无法查到,请知悉!
第57章雇佣条例(1968年9月27日)第57章 第72A条
公职人员有责任不披露申诉来源等
(1)除获得申诉人同意或按第(4)款的规定外,凡有人作出申诉,指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或该项申诉导致一名公职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知悉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该名公职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其他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除外)披露该申诉人的姓名或身分。 (2)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向雇主或其代理人或佣工披露他因接获第(1)款所提述的申诉而曾前往该雇主所维持的雇佣地点探访。 (3)除按第(4)款所规定外,任何公职人员凡因执行本条例或与此有关的职务而知悉任何生产秘密或商业秘密或工序,则不论何时,即使他已不再是公职人员,均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该秘密或工序。
2018-09-06 11: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