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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员工13年5月入司,于15年4月辞职,15年9月再次入职,18年9月到期终止时经济补偿实际应从13年5月开始计算,计算期间为2013.5-2018.9。实操经验:先行按照2015.9-2018.9计算三年 每年一个月的方式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若员工有异议并进行仲裁诉讼时再行以企业不了解政策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再行补差额,将风险与成本控制到合理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判例参考:深圳市诺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勇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6)粤0306民初10304号 |
裁判日期: | 2016.09.10 |
2018-09-06 08:0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