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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dsdoor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广东 深圳」
  • 某员工13年5月入司,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于15年4月主动辞职;后公司于15年9月再次招聘其入职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将于18年9月末到期,现公司拟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再与该员工续签并支付补偿金,此种情况经济补偿金应该按几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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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员工13年5月入司,于15年4月辞职,15年9月再次入职,18年9月到期终止时经济补偿实际应从13年5月开始计算,计算期间为2013.5-2018.9。实操经验:先行按照2015.9-2018.9计算三年 每年一个月的方式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若员工有异议并进行仲裁诉讼时再行以企业不了解政策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再行补差额,将风险与成本控制到合理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判例参考:

    深圳市诺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勇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粤0306民初10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本院认为,原告在仲裁阶段自认被告于1999年5月6日入职,于2014年9月6日以七年未加工资为由辞职,后又于2014年11月11日再次入职原告处工作的事实。庭审中,原告虽主张上述自认与事实不符,但未充分说明理由,而被告提交工作证能与原告自认事实相互印证。因此,对原告就仲裁阶段自认事实的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故,被告入职时间应为1999年5月6日。

    2018-09-06 08:0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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