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所以,贵司的不成文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8点半上班,5点下班,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违背了不定时工作制的本质特征。
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从原理上来说,不存在着迟到的问题,所以,单位如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予以迟到惩处,本身违纪事实就不成立,故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警告或违纪辞退,被支持的概率微乎其微。
2016-11-14 15:2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