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HR      劳动合同的解除      
  • 针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是否可以因为多次迟到而辞退 「广东 佛山」
  • 公司员工手册有说明,迟到则给A类警告,3次A类警告,公司有权辞退。针对签订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我们也有不成文规定,每天8点半上班,5点下班。那么员工8点45才到岗,是否可以给予警告。3次之后是否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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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冼武杰   特聘专家     

    嘉窑  Sophie   等人赞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所以,贵司的不成文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8点半上班,5点下班,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违背了不定时工作制的本质特征。

    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从原理上来说,不存在着迟到的问题,所以,单位如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予以迟到惩处,本身违纪事实就不成立,故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警告或违纪辞退,被支持的概率微乎其微。

    2016-11-14 15:2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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