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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豆小姐      业务外包       
  • 人事委托何去何从? 「广东 广州」
  • 人力资源暂行条例提及“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指服务外包是人事委托的概念吧?我司全国各地都有员工当地并无实际分支机构,这个政策下是不是不能再委托给人力资源代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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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贵司的情况而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提及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主要是指承接部分岗位的人力资源岗位外包、部分岗位的劳务派遣及委托招聘业务三个方面,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委托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员工的情况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所以这个政策下是不是不能再委托给人力资源代理,要看你们具体委托的事项而定,也要看具体你们公司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内容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实质用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特征还是具备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特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2018-07-30 08:3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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