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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Joyce zhouh 老徐急了 等人赞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里说的“工资”,不包括福利,根据您的陈述,贵公司的住房津贴,额外的日常津贴虽然名为福利,但是应当属于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应当属于工资,因此,贵公司不得因为其怀孕降低该部分收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面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适用前提是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这里的关键词是“因”字。即如果贵公司不是因为其怀孕而降低则不适用该条规定。根据您的陈述,贵公司不延长其这方面的待遇不是因为其怀孕而是因为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规定。
综上,贵公司没有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或者劳动法的其他规定。
2016-11-02 18:3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