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因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废止,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自行支付医疗补助费(无支付法律法规依据),若因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也就是说当前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解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三、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2018-07-24 11:1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