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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自用工之日起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续签即可。为了减少劳资纠纷也为了规范管理建议提前一个月续签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是利大于弊的事,否则可能存在临时抱佛脚应接不暇的局面。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
五、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 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 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018-07-20 09:3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