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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若兼职符合劳动合同法68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需要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其他险种无需缴纳。
若兼职不属于劳动关系,如自带工具、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清洁保洁等承揽业务属于劳务用工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⒓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01日】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2014年9月1日】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018-07-20 09:2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