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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HR730的头版资讯整理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的各种情形(详见:被解雇不是有经济补偿吗?还可以这样规避! -HR730-人力资源资讯早报 http://www.hr730.com/home/article/priv/id/32205),其中提到:
“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这时仍可要求公司按照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未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满半年未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默认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时公司认为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实际上已经默认续签,属于强制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
我们想请教一下,以上有关“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默认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时公司认为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实际上已经默认续签,属于强制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的说法是否有法律根据?假设员工提前获知公司终止不续签的信息,私下做出损害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转移公司秘密资料,删除已有重要工作文件等),公司应该如何防范才能在确保不违法的情况下保障公司利益?另外,对于同意续签合同的员工,是否应当提前一个月与其续签?抑或是只需要在到期日期前续签即可?假设公司延误了续签时间,最长可以超出多长时间(如一个月)?超出时限后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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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不续签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即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只要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均可,企业也无需承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法律责任(北京地区除外):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
五、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本法条内容没给《劳动合同法》采纳,故本法条内容仅作为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管理要求,不作为违法终止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要在到期日之前通知不续签即不违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2.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默认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时公司认为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实际上已经默认续签,属于强制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的说法是否有法律根据?
区分两种情况:
2.1 用人单位自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2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也未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直接强制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假设员工提前获知公司终止不续签的信息,私下做出损害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转移公司秘密资料,删除已有重要工作文件等),公司应该如何防范才能在确保不违法的情况下保障公司利益?
建议加强自身IT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交接管理、提前将工作资料备份备案、若发现有类似嫌疑可以提前锁定电脑进行监控并提前收回电脑。不断加强自身管理水平与监督控制才是关键。重要资料必须做好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要设置具体的保密保护措施。
4.对于同意续签合同的员工,是否应当提前一个月与其续签?抑或是只需要在到期日期前续签即可?假设公司延误了续签时间,最长可以超出多长时间(如一个月)?超出时限后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复:不一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续签,但为了管理需要也为了给双方都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协商沟通并为下一步做好过渡的准备,提前通知利大于弊,比较人性化也比较具有合理性,法律未强制要求(北京除外),超出续签之日一个月后解除的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倍工资或支付赔偿金。具体参见问题点2的答复。
2018-07-19 11:5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