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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dsdoor      涉税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代通知金如何纳税? 「广东 深圳」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请问代通知金如何纳税?是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还是可以和经济补偿金合并后按照经济补偿金纳税标准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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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018-07-10 07: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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