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公司在其他城市建立了新的工厂,现深圳的工厂已经将部分生产线转移到新的工厂,公司计划对多余的人力进行裁员。请问这次的裁员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是否要在当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谢谢!
0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可以先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比如变更工作地点一起随迁,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或支付N+1的方式解除,也可以直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由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比照40条规定支付N+1作为协商的先决条件),便于员工接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无需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2018-06-07 15:42 发表
新手上路 提问规则
更多>入驻专家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张宪民 特聘权威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