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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一个关于违纪行为处理问题的追问:
背景:目前员工有违纪行为,主管根据员工手册开警告的,有些员工拒绝在警告单上签字。
问题: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违纪条款是否可以规定:对于核实的违纪行为员工本人拒不确认的,可由更高一级主管(部门经理级以上主管)和人力资源部确认公示后生效。员工不签字的警告单公示后可以生效吗?
郑专家的回答:针对违纪员工,则可以在事先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乙方需要对自身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检讨书或在违纪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果乙方不签字的,甲方可以张贴公告公布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乙方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乙方对甲方处理结果的接受。
进一步提问:
1)此种公示的做法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法条支持吗?原文是什么?
2)另:假设针对员工对于违纪行为拒不签字的行为,员工手册可否直接规定:对于核实的违纪行为员工本人拒不确认的,但事实清楚,确凿的,警告依然有效?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问题: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违纪条款是否可以规定:对于核实的违纪行为员工本人拒不确认的,可由更高一级主管(部门经理级以上主管)和人力资源部确认公示后生效。员工不签字的警告单公示后可以生效吗?
解答:如此说法不妥,若证据充分确凿,则也应该是经职工代表或工会确认后公示,并给予合理的申辩期,超过申辩期仍未回应的,则视为对违纪处理结果的接受与默认。
2.此种公示的做法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法条支持吗?原文是什么?
解答:此种公示的做法是通常做法,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法第3条、第25条第二项、第30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第43条、第48条。另外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条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也要先行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通知义务。它的渊源是员工的知情权与申辩权以及企业的如实告知、提前通知义务。民法与宪法的理论基础及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履行告知、通知的程序,同时给予员工申辩的机会与权利。
2)另:假设针对员工对于违纪行为拒不签字的行为,员工手册可否直接规定:对于核实的违纪行为员工本人拒不确认的,但事实清楚,确凿的,警告依然有效?
解答:依然有效,但最好有其他证据辅助,比如工会、职工代表、派出所、劳动监察等第三方参与调查与沟通处理的证据,如此对企业带来的风险最低。另外劳动法领域无绝对的法条对应以及无绝对的答案,专家解答也是仅供参考,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不同时期针对同一个问题点答案会不同,这也就是劳动法的特色所在,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
2018-06-06 16:22 发表